吴某姣、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改编自(2020)豫03行终247号行政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份,吴某姣因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到北京上访。2019年11月4日,田湖镇政...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改编自(2020)豫03行终247号行政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份,吴某姣因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到北京上访。2019年11月4日,田湖镇政府工作人员赵某林在北京到处寻找上访人员吴某姣没有找到,后电话联系上吴某姣,吴某姣让赵某林掏钱给她买北京到洛阳的火车票,否则就不回洛阳,赵某林没有办法就用自己的钱为原告吴某姣购买了一张高铁票,后吴某姣并未按承诺返回洛阳,而是擅自将火车票退掉,并将退掉的294.5元钱用于自己消费赵某林报警,嵩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吴某姣以诈骗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五日已执行完毕。

二、裁判结果

吴某姣不服行政处罚,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公安局维持,吴某娇仍不服,遂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嵩县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吴某娇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予以维持。

三、律师说法

我国是法治社会,合理合法的诉求有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无论是诉讼还是信访均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如怀揣非法目的非法上访,骗取他人财产,或者敲诈勒索,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布于: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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